四川向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向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3361号之一
原告四川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向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向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06元,减半收取计8,30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03元,由原告四川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祥海
法官助理 熊 寒 书 记 员 王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