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03执127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向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4725383A,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江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四川青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7208303441,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城西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向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青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922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给付工程款5090000元及利息。经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四川向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四川向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