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1执保406号
申请人:泸州恒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福集镇玉蟾大道3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570738912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向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龙江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4725383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泸州恒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向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泸州盛海物流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E×××××、川E0A230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两辆为担保。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川0521民初2430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向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向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交通银行南充分行营业部,账户:51×××29)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价值35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其中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成都百锦支行账户44×××48冻结15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账户62×××78_156_1冻结10万元;中国银行成都龙泉驿恒大绿洲支行账户12×××72CNY0冻结10万元;前述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三、对担保人泸州盛海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E×××××、川E0A230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两辆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