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高新区源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四川永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25民初2649号

原告:绵阳高新区源运建筑设备租赁站,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永兴镇永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700MA674Y391R。

经营者:蒋定军,男,生于1974年1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大包梁社区(九州集团西一门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80449433T。

法定代表人:刘书园。

被告:四川华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牌坊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59505340XU。

法定代表人:刘书才。

诉讼代表人:四川宏远清算服务有限公司,系四川华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陈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训洪,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绵阳高新区源运建筑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源运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四川华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忆房地产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建筑公司未到庭。

原告诉称:2014年4月16日,原告源运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建筑公司就梓潼县潼江国际名都项目签订《建筑用材租赁合同》,合同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源运设备租赁站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建筑公司提供钢管、扣件、顶托等租赁物。被告**建筑公司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原告源运设备租赁站付款,截止2020年5月18日被告**建筑公司尚欠原告源运设备租赁站租赁费635705.28元,尚未归还租赁物资:钢管19826米、扣件18265套、顶托388套。原告源运设备租赁站多次催讨,被告**建筑公司都未支付;被告华忆房地产公司为潼江国际名都项目实际开发商,同时也是1#、5#楼的施工具体管理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华忆房地产公司向原告源运设备租赁站支付所欠租赁费和返还未归还的租赁物。

被告**建筑公司在答辩期届满后未应诉答辩。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源运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建筑用材租赁合同》对诉讼法院明确约定为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原告源运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华忆房地产公司无约定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同时存在约定和法定管辖,应当优先考虑约定的管辖利益,故本案应当由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8月1日作出(2020)川0725民初929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在案件移送过程中,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已在梓潼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不符合移送的相关条件。经报请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3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7民辖109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其基础法律关系为原告源运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建筑公司的合同关系,双方之间是有管辖协议的,对诉讼法院明确约定为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而原告源运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华忆房地产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考虑约定的管辖利益,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宜依职权予以变更,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本院已经开庭审理本案,且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故对本案确不宜直接予以移送,而宜驳回原告在本院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绵阳高新区源运建筑设备租赁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78.53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范 鸿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