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703执3325号
申请执行人:罗江县金山镇第一机砖厂,住所地:罗江县金山镇吴家陵村**。
投资人:**均,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永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大包梁社区(九洲集团一门对面)。
法定代表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人罗江县金山镇第一机砖厂申请执行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538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永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永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