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殷宗元与四川三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02民初4281号
原告:殷宗元,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井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三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乐山市市中区白燕路319号5幢1单元2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553475890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殷宗元与被告四川三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立案当日,原告殷宗元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殷宗元撤诉处理。
审判员何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