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1民特61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月25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人,住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加华村****,身份证号码:5111111970********。
申请人:四川三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白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553475890U。
法定代表人:周晓东,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系公司员工,片区负责人。
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四川三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与四川三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20年6月12日经遵义市播州区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由四川三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资684000.00元。限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350000.00元;同年9月30日前支付150000.00元;12月30日前支付184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四川三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经遵义市播州区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李延川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家凤
书 记 员 郭正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