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民终19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全椒县卧龙苗木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古河镇建设居委会菜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680825697G。
法定代表人:李宗银,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建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81003213714N。
法定代表人:周思国,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长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学府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181395837939D。
法定代表人:贡玉良,该处主任。
上诉人全椒县卧龙苗木种植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天长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181民初3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全椒县卧龙苗木种植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全椒县卧龙苗木种植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献梅
审判员 司武山
审判员 刘先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张倩
书记员李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