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181民初1369号之一
原告:***,女,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丈夫。
被告:***,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椒县卧龙苗木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680825697G(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全椒县卧龙苗木种植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2元,减半收取16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