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新光电饰业有限公司

安徽华新光电饰业有限公司、合肥庐阳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民终10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华新光电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47888978。
法定代表人:詹先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代德,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庐阳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9134010074089664XT。
法定代表人:范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洁,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洋,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华新光电饰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庐阳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民初4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民初41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华新光电饰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9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张 怡
审判员 董江宁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杜 锐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