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新光电饰业有限公司

安徽华新光电饰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四河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庐执字第0100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新光电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詹先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四河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陆华。
本院在执行安徽华新光电饰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四河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高鹏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