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新光电饰业有限公司

安徽华新光电饰业有限公司与安徽昊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瑶民一初字第02431号
原告:安徽华新光电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詹先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庆,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旭东,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昊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先艳,总经理。
原告安徽华新光电饰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昊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华新光电饰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徽昊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华新光电饰业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4月1日,原告因工程师职称培训申报等事务的需要,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非国有工程师培训代理协议书》,协议中约定被告负责原告工程师的职称培训、申报、领证等事务工作;原告交由被告代理培训、申报人员为19人,每本证书培训费用为5800元,合计110200元;原告自协议签订后向被告支付总费用的50%培训费即55100元,原告取得本次所办职称人员证书,确认真实有效,被告并帮助原告所评人员转入原告单位后,向被告支付50%余款;被告确保在2014年同批次合肥非国有职称取证行政时间内,取得职称证书,如由于被告原因造成证书申报不成功或证书不能在合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询,被告须在原告提出退费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原告所交各项费用。协议中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协议签订后,原告按时将55100元的培训费转至被告指定的账户,但被告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原告人员办理职称领证等事宜。2014年11月10日,经原告申请,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被告于11月16日前退还所有费用55100元,如不如期退款,超过一天赔偿违约金1000元。在此之后,被告仅陆续退还了25000元,仍拖欠30100元未退还。原告认为,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退还原告所交费用,其拖欠支付的行为已严重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立即支付下欠的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昊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安徽华新光电饰业有限公司培训费共计30100元,并自2014年11月17日起按退还金额的月2%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实际退款之日,计算至2015年8月17日的违约金为5418元,共计35518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安徽昊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非国有工程师培训代理协议书》,约定:1、被告负责原告工程师的职称培训、申报、领证等事务工作;2、原告交由被告代理培训、申报人员为19人,每本证书培训费用为5800元,合计110200元;3、原告自协议签订后向被告支付总费用的50%培训费即55100元,原告取得本次所办职称人员证书,确认真实有效,被告并帮助原告所评人员转入原告单位后,向被告支付50%余款。协议签订后,原告将55100元的培训费转至被告指定的账户,但被告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原告人员办理职称领证等事宜。2014年11月10日,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先艳向原告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被告于11月16日前退还所有费用55100元,如不如期退款,超过一天赔偿违约金1000元。之后,被告陆续退还25000元,尚欠30100元未退还。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非国有工程师培训代理协议书》、被告银行账户及交通银行记账回执、《承诺书》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新光电饰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昊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非国有工程师培训代理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55100元,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且承诺退还原告款项,但被告在退还25000元之后,至今尚欠30100元未退还,故原告现请求被告退还剩余301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本院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该违约金相当于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原告参照民间借贷的规定按照月息2%主张违约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安徽昊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能举证否认上述事实的存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昊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安徽华新光电饰业有限公司培训费30100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从2014年11月17日起以301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元,公告送达费800元,合计1490元,由被告安徽昊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顾苏淮
代理审判员  施建军
人民陪审员  叶 铭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俞小丹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