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县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兴隆县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兴隆县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民辖5号

原告:兴隆县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兴隆县兴隆镇东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763432258K。

法定代表人:高阳,职务总经理。

被告:兴隆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河北省兴隆县兴隆镇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22000967334W。

法定代表人:谢孟水,职务院长。

原告兴隆县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兴隆县人民法院建设**合同纠纷一案,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兴隆县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2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挂兰峪人民法庭工程**合同,按照被告要求先进场**,后因被告方执行政策要求需要停工,造成原告各项损失127500.00元。停工半年后,原告继续开工至主体完成并装修,经验收合格后于2015年6月18日交付使用。为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要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7500.00元。

兴隆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为本案的当事人,不便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为维护司法公正,保证案件公正审判,兴隆县人民法院提出回避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报请将此案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承德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芳

审 判 员  柴燕宏

审 判 员  刘连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春晖

书 记 员  张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