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502民初1821号
原告泉州闽安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亿兴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泉州闽安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闽安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以泉州亿兴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闽安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闽安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丽兰
书记员 林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