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亿兴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泉州亿兴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沃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503执恢467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03民初5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沃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利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福建省沃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蔡海榕 执行员  吴晓斌 执行员  陈 吟
书记员  刘思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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