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亿兴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泉州亿兴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泉州正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503民初7612号
原告:泉州亿兴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北门环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25176N。
法定代表人:陈景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琼,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竞凯,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正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江滨北路潘山段北侧泉州万科城一期3号楼B2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MA2YGQQB5F。
法定代表人:吴付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韵欣,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泉州亿兴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兴公司)与被告泉州正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琼、廖竞凯、被告正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韵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正祥公司立即向亿兴公司支付工程款3754062元;2.判令正祥公司向亿兴公司支付以321624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为197605.86元)及以53782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1年6月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为2237.34元);3.判令正祥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等)。诉讼过程中,亿兴公司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并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正祥公司向亿兴公司支付以321624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止及以53782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1年6月4日起至2021年9月1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正祥公司已付43235.14元用予抵扣利息)。事实与理由:亿兴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与正祥公司签订一份《正祥丰屋永久性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QZZX-丰屋-2018-046),合同约定:1.由亿兴公司承包正祥丰屋永久性供配电工程项目,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0855118元(含税);2.经电业局验收合格且正式电送电并移送至供电局,经正祥公司确认后,亿兴公司提交请款报告,正祥公司应在审核无误后2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3.工程保修期预留5%工程保修金,正祥公司应在保修期限届满后25个工作日内付清,工程保修期限一年,自工程通过政府供电部门竣工验收正式送电、一户一表安装完毕并移交正祥公司或正祥公司指定管理单位,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之日起算。案涉工程于2019年11月25日完工并经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泉州公司”)验收合格。2019年12月23日,国网泉州公司配网调度部门向该工程项目送电,正祥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将正祥丰屋开关站、1#配电室、2#配电室居配工程配电室等设备及其附属设施产权移交给国网泉州公司。因国家增值税税率政策调整和正祥公司曾代垫配电室零星工程款,亿兴公司同意以10745745元价格结算该工程。为取得相应的工程进度款(合同总价的30%),亿兴公司向正祥公司提交请款报告。正祥公司确认无误后,亿兴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正祥公司开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3216241元),但正祥公司却未能依约付款。2021年4月30日,工程保修期届满且期间未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剩余工程款亦已满足支付条件,亿兴公司已早于同年3月25日向正祥公司出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537821元),但正祥公司仍未能及时支付该笔工程款。截至目前,正祥公司尚欠工程款3754062元,亿兴公司虽向正祥公司催讨工程款,但正祥公司均未能支付款项。起诉后,正祥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付款3216241元,于2021年9月2日付款537821元,于2021年9月2日付款43235.14元,合计3797297.14元。
正祥公司辩称,案涉工程款正祥公司已经全部支付完毕,亿兴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没有依据,根据合同第5.2及5.2.3条约定,本案亿兴公司在起诉前案涉工程未达到付款条件,亿兴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依据。即便正祥公司有逾期付款,应当按照LPR一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提供的存在争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诉讼请求和辩解进行分析认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17日,正祥公司(发包方、甲方)与亿兴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一份《正祥丰屋永久性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址于泉州市丰泽区的正祥丰屋永久性供配电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承包方式:在乙方已查勘施工现场并熟悉本合同工程设计文件的基础上,甲方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方案、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验收通过的形式发包给乙方;合同总工期182个日历天,合同含税总价包干为10855118元;工程款的支付:(1)工程全部施工完成并具备验收条件,经甲方确认后,乙方提交情况报告,经甲方审核确认无误后2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65%工程款;(2)经电业局验收合格且正式电送电并移交至供电局,经甲方确认后,乙方提交请款报告,经甲方审核确认无误后2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3)预留合同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限届满且乙方履行完毕保修义务后,经甲方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并确定保修违约责任后,甲方扣除违约金、维修等费用后(如有发生)25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甲方每次支付工程款前,乙方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等额、真实、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保修金款项的前一次付款时,乙方应提供包含保修金在内的真实、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乙方公司负责人陈锦田指派黄道华为乙方现场代表,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合同签订后,亿兴公司依约进场施工,案涉工程于2019年12月13日竣工验收合格,于2019年12月23日正式电送电。2020年4月30日,正祥公司将正祥丰屋开关站、1#配电室、2#配电室资产移交给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案涉工程保修期于2021年4月30日届满。
双方共同确认:因国家增值税率政策调整及正祥公司代垫配电室零星工程款,案涉工程含税最终结算金额为10745745元。亿兴公司于2020年5月7日为正祥公司开具四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3216241元,于2021年3月25日开具一张金额为53782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祥公司于庭审中自认其于2020年6月5日收到上述金额为321624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于2021年6月1日收到金额为53782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亿兴公司起诉前,正祥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了65%工程款6991683元,尚欠3754062元未支付。亿兴公司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后,正祥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支付工程款3216241元,于2021年9月2日支付保修金537821元并超额支付款项43235.14元,共计3797297.14元。
本院认为,亿兴公司与正祥公司签订的《正祥丰屋永久性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亿兴公司依约履行了案涉工程施工义务且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正祥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亿兴公司起诉后,正祥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2021年9月2日分别向亿兴公司支付工程款3216241元、保修金537821元,届时案涉工程款已支付完成。亿兴公司主张正祥公司逾期付款应支付逾期利息,本院认为,《正祥丰屋永久性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第5.2条约定:“经电业局验收合格且正式电送电并移交至供电局,经甲方确认后,乙方提交请款报告,经甲方审核确认无误后2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预留合同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限届满且乙方履行完毕保修义务后,经甲方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并确定保修违约责任后,甲方扣除违约金、维修等费用后(如有发生)25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第5.3条的约定:“甲方每次支付工程款前,乙方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等额、真实、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保修金款项的前一次付款时,乙方应提供包含保修金在内的真实、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根据合同约定,正祥公司在支付95%工程款及5%保修金前,亿兴公司需向其提交请款报告和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否则其有权顺延支付工程款。本案亿兴公司主张其已于2020年5月7日、2021年3月25日分别开具金额分别为3216241元、53782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于开票当日与请款报告一并提交给正祥公司,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于当日将请款报告及增值税发票交付予正祥公司,且正祥公司否认有收到请款报告,仅认可其于2020年6月5日、2021年6月1日分别收到金额为3216241元、53782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对亿兴公司关于其分别于2020年5月7日、2021年3月25日向正祥公司交付发票及请款报告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合同约定及正祥公司的上述自认,正祥公司收到亿兴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即视为亿兴公司向正祥公司提请支付工程款,正祥公司最迟应于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5个工作日内付款即应于2020年7月10日支付工程款3216241元、于2021年7月7日支付保修金537821元,但正祥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2021年9月2日才分别支付工程款3216241元、保修金537821元,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应向亿兴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工程款3216241元的利息计付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止,保修金537821元的利息计付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1年9月1日止。关于利息计收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计息标准调整为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亿兴公司主张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正祥公司其已超额支付的款项43235.14元应用予抵扣利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泉州正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亿兴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1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7日止的利息以3216241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止的利息以3754062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2021年9月1日止的利息以537821元为计算基数,泉州正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支付的43235.14元应用于抵扣利息);
二、驳回泉州亿兴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5元,由泉州亿兴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757元,泉州正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748元,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魏鋆妮
审判员  谢燕玉
审判员  林娟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杜运霞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5号)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