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亿兴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泉州亿兴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沃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503执5359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亿兴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煦雨,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沃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亿兴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沃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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