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1)浙0302行初22号
原告温州市住宅建设公司诉被告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行政处理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住宅建设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住宅建设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温州市住宅建设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 元
人民陪审员 钱晓晓
人民陪审员 叶伟丹
法官 助理 胡佳丽
书 记 员 徐恩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