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02执7526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住宅建设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沧河巷100号,组织机构代码: 145036530。
法定代表人:王**。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04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 ***桥宅5-17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住宅建设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2民初41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执行。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089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朱 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吕 宏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