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住宅建设公司

某某与温州市住宅建设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717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伊春市伊美区。 被执行人温州市住宅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温州市住宅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温州市住宅建设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温州市住宅建设公司已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717执1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晶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