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住宅建设公司

温州市住宅建设公司、乐清市中建电气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民申32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温州市住宅建设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沧河巷10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乐清市中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翁垟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再审申请人温州市住宅建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乐清市中建电气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3民终693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温州市住宅建设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