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12执1613号
申请执行人:尹兴军,男性,1965年6月11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辽宁天泰大学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桓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22797685712Q,住所地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平原城村。
负责人:孙永胜。
被执行人:辽宁天泰大学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117817168C,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校场。
法定代表人孙永胜,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天泰大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407724527,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校场。
法定代表人关晓晨。
本院在执行徐立涛与辽宁天泰大学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桓仁分公司、辽宁天泰大学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沈阳天泰大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12民初9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辽宁天泰大学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桓仁分公司、辽宁天泰大学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沈阳天泰大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848691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依照诉讼卷宗的当事人送达渠道确认书向被执行人沈阳市千之行运输有限公司、陆长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传票等执行送达手续,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2020年9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沈阳市千之行运输有限公司、陆长生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2020年9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沈阳市千之行运输有限公司、陆长生名下的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沈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其他财产性权益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将被执行人辽宁天泰大学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桓仁分公司、辽宁天泰大学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沈阳天泰大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112执16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若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供相关书面材料,逾期未提供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执行长 那寿利
执行员 张嘉来
执行员 王晓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钱兆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