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执异276号
案外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恒仁满族自治县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贞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住址辽宁省恒仁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满族自治县。
负责人:***。
被执行人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公司、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镇××街××号楼××号××号××号××街××号楼××号××号车库的查封。理由如下:2014年案外人与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公司签订认购书,购买涉案的五套车库,总价120万元。2014年之前案外人担任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公司监理,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公司拖欠监理费,双方于2017年8月11日签订协议书,约定涉案五套车库抵顶欠款1010068元。案外人已经实际占有使用涉案车库,因开发商原因不能办理过户,法院应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公司、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辽0112民初9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查封了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镇××街××号楼××号××号××号××街××号楼××号××号车库。其后,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就案涉车库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本院作出(2020)辽0112执异144号裁定书。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的异议被本院驳回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不予受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书,复议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亚男
人民陪审员 隆 跃
人民陪审员 王 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高 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