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民终18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天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步焦公路南、平湖塘北1幢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146573389C。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嘉兴市天顺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22)浙0402民初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其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