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02民初990号之一
本院对原告嘉兴市**童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天顺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9月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第25页第八行“以合同总价款1275万元减去包干范围内***完成部分价款3654990元、抽出项目价款1676667元,加上新增机房的产值140191元,为7558534元”更正为“以合同总价款1275万元减去包干范围内***完成部分价款3644990元、抽出项目价款1676667元,加上新增机房的产值140191元,为7568534元”;判决书第26页第六行“工程款1263792.8元(7558534-6294741.2)”更正为“工程款1273792.8元(7568534-6294741.2)”;判决书第26页倒数第七行“工程款1263792.8元,该款项扣除水电费44655.9元,并与前述应返还超付部分1281346.8元抵扣后,天顺公司、***尚需返还**公司62209.9元”更正为“工程款1273792.8元,该款项扣除水电费44655.9元,并与前述应返还超付部分1281346.8元抵扣后,天顺公司、***尚需返还**公司52209.9元”;判决书第28页第二行“超付工程款62209.9元”更正为“超付工程款52209.9元”;判决书第28页第十一行“案件受理费271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25757元,二被告共同负担1355元”更正为“案件受理费271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26007元,二被告共同负担110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金利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