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421执1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创新路西段1号质控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18828878H。
法定代表人:李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星铭,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工作律师,住广西融安县,现住广西南宁市。
被执行人:广西扶绥县延陵现代农业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同正街2号四栋10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5998489987。
法定代表人:吴品刚。
被执行人:吴品刚,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壮族,广西扶绥县延陵现代农业管理运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西扶绥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扶绥县延陵现代农业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吴品刚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扶绥县延陵现代农业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吴品刚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广西扶绥县延陵现代农业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吴品刚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扶绥县延陵现代农业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吴品刚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光席
审判员 谭海枝
审判员 罗惠民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