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百诺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2清申81号
申请人: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创新路西段**质控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李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璐,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乃哲,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百诺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天津百诺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无法联系其他的股东,不能自行清算,且未有债权人提起强制清算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天津百诺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经审理查明:天津百诺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系2004年6月14日经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股东有李明军、韩凤玲、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期限至2014年6月13日,经营范围:工业生产用二类1项易燃气体、三类1项低闪点液体、三类2项中闪点液体、三类3项高闪点液体、六类1项毒害品、八类1项酸性腐蚀品、八类2项碱性腐蚀品批发(剧毒、监控、易制毒化学品除外)(有效期2007年12月10日至2010年12月9日);农药技术咨询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在取得之前或超过有效期限的不得从事经营或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专营专项规定办理)。
2010年11月8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清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天津百诺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债权债务由清算组负责清算等。
本案审查过程中,天津百诺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李明军、韩凤玲均表示不能自行清算,请求人民法院对天津百诺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百诺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经营期限已届满,发生了解散事由,现天津百诺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不能自行清算,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其股东请求对天津百诺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百诺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常方圆
审判员 郝宛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尹长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