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7民初11406号
原告: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广西南宁科园大道创新西路西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450107799724164Y。
法定代表人:许瑞,职务:工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星铭,男。
被告:蒙博,男,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告:**,女,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与被告蒙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71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7元,由原告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负担;余下的357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审 判 长 陆汉林
人民陪审员 班日强
人民陪审员 韦志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雷学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