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754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西乡塘区创新路西段**质控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李卫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祥,男,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上诉人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6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审理中,田园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于2016年12月29日与深圳华鹰金石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鹰公司)签订的大型设备采购合同、华鹰公司的营业执照、华鹰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出具的证明。因田园公司提交了前述新的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6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良谷
审判员 付冬琦
审判员 徐苑效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 丹
庭审书记员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