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达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安达市蓝天综贸市场管理中心建筑工程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1281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安达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正阳北一道街。
被执行人:安达市蓝天综贸市场管理中心,住所地安达市北七道街。
法定代表人:杨洪林,职务主任。
本院在执行安达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达市蓝天综贸市场管理中心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达市蓝天综贸市场管理中心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安达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不能有效举证被执行人安达市蓝天综贸市场管理中心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安达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安达市蓝天综贸市场管理中心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全
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
人民陪审员  赵 爽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玉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