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后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察右后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察右后旗金孟锰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察后执字第96号
申请执行人察右后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察右后旗金孟锰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前进。
本院在察右后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察右后旗金孟锰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察右后旗金孟锰业有限公司的铁合金矿热炉已全部拆除,该企业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右翼后旗人民法院(2014)察后执字第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