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金山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吉祥与包头市金山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包头高新人力资源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固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222民初136号
原告:*吉祥,男,1994年11月2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军、侯云焘,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金山电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22764499411M。
法定代表人:张润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内蒙古鸿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高新人力资源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670657618A。
法定代表人:牟悦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冠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文,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吉祥与被告包头市金山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包头高新人力资源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军、侯云焘、被告包头市金山电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以及包头高新人力资源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冠男、秦建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裁决被告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02100元(自2017年4月28日至2020年2月13日,共计1021天);2.裁决被告支付原告营养费102100元;3.裁决被告支付原告护理费173×1021天=176633元;4.裁决被告为原告垫付全部后期治疗及交通食宿费用;5.裁决被告发放原告在职职工同等福利待遇;6.请求依法保留主张后续损失费的权利。事实理由:原告于2015年由被告二派往被告一处工作,从事外网施工工作。2017年4月28日,原告在外施工过程中,因单位施工队未按操作规程施工,导致原告受伤,送医院后,诊断为:腰3脊髓损伤、胸12椎体爆裂骨折、胸11椎体压缩骨折、腰1椎体压缩等多处损伤,以上损伤致使原告双下肢瘫痪。后经工伤部门鉴定为二级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护理等级c级。虽然工伤保险部门已经对申请人的工伤做出认定,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赔偿,但因原告病情的变化及在治疗过程中实际需支出的费用远远大于赔偿部分,该情形已导致原告及其家庭陷入贫困已无力承担该笔费用。据此,原告为了能够继续得以康复治疗,以减轻个人及其家人的痛苦,特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各项诉求。
被告包头市金山电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住院伙食补助费应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2.原告主张的营养费不在该工伤赔偿范围内;3.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第7条第5项、第15项以及第8条第8项约定,我公司只负责赔偿原告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即住院期间的护理费;4.原告要求垫付后期治疗费及交通食宿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5.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在住院期间,按其受伤前的工资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按月给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多不超过24个月。
被告包头高新人力资源派遣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同意被告包头市金山电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答辩意见,护理费被告包头市金山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按照15元计算,营养费不属于工伤赔偿的范围。关于垫付的费用无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上述的证据和当事人的*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2017年7月7日,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包人社工伤认字[2017]24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吉祥为因工受伤。
2018年6月11日,包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包劳鉴工字[182]246号《劳动能力初次(复查)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为二级四条,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护理等级为C级。
2018年6月包头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吉祥已经领取了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等。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的规定,因原告*吉祥属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且工伤保险相关费用已支付,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吉祥。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春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雨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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