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保全人新疆诺亚方舟资产集团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24执保655号
申请保全人:新疆诺亚方舟资产集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刘继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容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郭长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昌吉州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郭长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新疆诺亚方舟资产集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容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昌吉州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32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容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昌吉州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2,340,000元。申请保全人新疆诺亚方舟资产集团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已作出(2021)新2324财保3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新2324执保552号案对被保全人容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昌吉州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2,3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仲玉新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法 官 助 理   程春燕
书  记  员   关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