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保全人新疆诺亚方舟资产集团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24执保552号
申请保全人:新疆诺亚方舟资产集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刘继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容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郭长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昌吉州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郭长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新疆诺亚方舟资产集团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容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昌吉州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2,340,000元。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324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容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昌吉州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珠海华润银行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2,340,000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昌吉州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新疆奇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5433账户(实际冻结537,260.11元)、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7918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2,34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容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总行营业部尾号0001账户(实际冻结619,320.72元)银行存款2,34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仲玉新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八 日
法 官 助 理   程春燕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