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02执1194号
申请执行人:阜康市欧风艺术围栏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城关镇张家庄村135号。
法定代表人:卢伟,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宋金华,系卢伟之妻。
被执行人:昌吉州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北京南路21号华东商务大厦18A层1-6号、20号。
法定代表人:郭长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阜康市欧风艺术围栏厂与被执行人昌吉州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2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1365.5元。于2021年6月1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的执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2执11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翟 光 辉
审 判 员 摆 华 英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叶 尔 兰
书 记 员 阿依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