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301民初3942号
原告:***,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红,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吉州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北京南路21号华东商务大厦18A层1-6号、20号。
法定代表人:郭长军,系告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希壮,男,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王统珣,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原告***与被告昌吉州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统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90元,减半收取计2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库尼沙
人民陪审员 周红
人民陪审员 祁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亚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