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昌吉州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王统珣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301民初3942号
原告:***,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红,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吉州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北京南路21号华东商务大厦18A层1-6号、20号。    
法定代表人:郭长军,系告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希壮,男,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王统珣,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原告***与被告昌吉州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统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90元,减半收取计2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库尼沙
人民陪审员    周红
人民陪审员    祁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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