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3民初377号
原告:**,男,1970年3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吉州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北京南路21号华东商务大厦18A层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呼图壁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景华大道政务中心三楼。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园区副书记。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昌吉州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呼图壁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以自愿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昌吉州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呼图壁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4元,减半收取2,6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