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925民初983号
原告:任某,住吉林省扶余县。
被告:凉城县光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程某,住呼伦贝尔市。
原告任某与被告凉城县光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任某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1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辛鸿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