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城县光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凉城县光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凉城县光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928民初373号
原告凉城县光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现住凉城县岱海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5年12月28日出生,高中文化,系凉城县光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内蒙古明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49年10月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2年4月2日出生,大学文化,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凉城县光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凉城县光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凉城县光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893元,由原告凉城县光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