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城县光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凉城县光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凉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925民初526号
原告:任广同,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住吉林省扶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凉城县光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宝石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明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广同与被告凉城县光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任广同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广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预交50元),由原告任广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