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822民初643号
原告:巴彦淖尔市康立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立电力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贺某,康立电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爱德律师事务所巴彦淖尔分所律师。
被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寅岗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郭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某,中地寅岗公司法务。
原告康立电力公司与被告中地寅岗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2021年6月1日,原告康立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彦淖尔市康立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8元,减半收取计924元,由原告巴彦淖尔市康立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雅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辛晔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