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康立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巴彦淖尔市康立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乌拉特前旗协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802民初4294号
原告巴彦淖尔市康立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701433466H。
法定代表人贺某,董事长。
被告乌拉特前旗协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巴彦淖尔市康立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乌拉特前旗协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并依法向原告巴彦淖尔市康立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或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巴彦淖尔市康立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立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