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康立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力华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821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康立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802701433466H,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力华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8217761259002,住所地五原县隆兴昌镇。
法定代表人:**哗。
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市康立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力华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同时进行网络查控以及传统查控,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并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宁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