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21民初7081号
原告:刘某,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王某,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赤峰市天山农牧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东(小微企业创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董某,系董事长。
原告刘某与被告赤峰市天山农牧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徐振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董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