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天山农牧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赤峰市天山农牧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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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21民初11178号

原告:***,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刘磊,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川泽,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天山农牧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东5公里303国道路北(小微企业创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管杰,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立国,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赤峰市天山农牧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林永生

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董好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