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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21民初11178号
原告:***,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刘磊,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川泽,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天山农牧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东5公里303国道路北(小微企业创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管杰,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立国,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赤峰市天山农牧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林永生
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董好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