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天山农牧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市天山农牧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民终2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市天山农牧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东(小微企业创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董京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立国,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代理人:王国财,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赤峰市天山农牧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9)内0421民初9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9)内0421民初95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赤峰市天山农牧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董燕洪
审  判  员   陆广华
审  判  员   赵 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