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卓执字第00067号
申请执行人卓资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卓资县梨***和铁粉加工厂,地址卓资县梨花镇西湾村。
法定代表人王德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卓资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4)卓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无基抗固定式全电子汽车衡一台(型号SCS-100)、GTB系列永磁筒式磁选机一台(型号GTB7518)、电力变压器一台(型号S9500KVA)。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 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