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资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卓资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卓资县某某祥和铁粉加工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卓执字第00067号

申请执行人卓资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卓资县梨***和铁粉加工厂,地址卓资县梨花镇西湾村。

法定代表人王德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卓资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4)卓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无基抗固定式全电子汽车衡一台(型号SCS-100)、GTB系列永磁筒式磁选机一台(型号GTB7518)、电力变压器一台(型号S9500KVA)。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 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