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资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卓资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卓资县梨花镇祥和铁粉加工厂供电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卓民初字494号
原告卓资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稽查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卓资县***祥和铁粉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原告卓资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卓资县梨花镇祥和铁粉加工厂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资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卓资县***祥和铁粉加工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卓资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0年6月17日我公司与被告订立了供用电合同,合同订立后,我公司履行了供电义务。进入2013年6月被告的三台变压器未履行交费义务,截止2014年8月共计拖欠电费及违约金115816.45元。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
被告卓资县梨花镇祥和铁粉加工厂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7日原、被告订立了供用电合同,合同订立后,原告履行了供电义务。从2013年6月被告的三台变压器未履行交费义务。截止2013年12月22日被告应付电费102089.18元,2014年1月14日交29703.90元,实际欠电费72385.28元。从2014年1月15日起计算违约使用电费,止2014年8月3日共计违约使用电费43431.17元。被告共欠原告电费及违约金共计115816.45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电费清单均可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书面供用电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卓资县梨花镇祥和铁粉加工厂未按时缴纳所欠的电费,属于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欠原告电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拖欠电费的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卓资县***祥和铁粉加工厂给付原告卓资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电费72385.28元、违约金43431.17元共计115816.45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以后电费违约金从2014年8月4日起计算至欠款履行完毕止。
诉讼费2600元、保全费5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