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284执恢300号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供销合作联合社,住所地:磐石市东宁街人民路1633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奎,主任。
被执行人:磐石市供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呼兰镇呼兰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有势,经理。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供销合作联合社与被执行人磐石市供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4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岩
审判员 林 涛
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