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2执保161号之十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55年10月22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保全人:磐石市鑫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福安路龙泰小区一楼4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张世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磐石市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振兴大街水岸名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保全人磐石市鑫宇建筑有限公司、磐石市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吉02民初3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磐石市鑫宇建筑有限公司、磐石市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214,958.6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院冻结了被保全人磐石市鑫宇建筑有限公司在XX银行XXX账户存款人民币10,050,368元。现本院作出(2019)吉02民初3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磐石市鑫宇建筑有限公司、磐石市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214,958.66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吉02执保16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对被保全人磐石市鑫宇建筑有限公司在XX银行XXX账户存款人民币10,050,368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雨杰
审判员 石 刚
审判员 马毅韬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赵颜洋